中山年轻情侣同居生子 18年后竟为儿做亲子鉴定?

发布时间:2021-06-15 文章来源:安康生物

亲子鉴定现在不是什么好消息,亲子鉴定引发的家庭纠纷数不胜数。在鉴定的情况下,我们总能得到一些反思。在任何情况下,亲子鉴定的结果都是可以用来确定双方关系的证据。

1998年,原告黄先生与被告杨女士(均为化名)同居,未婚怀孕,同年生下儿子小强。虽然孩子出生了,但他们还是没有及时拿到结婚证。后来,小强4岁就失明了,家里的气氛变得有点难过。

2012年5月,双方因性格不合、家庭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。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法院判决双方非法同居关系终止。小强由父亲黄先生抚养长大,双方共有的财产都是黄先生的收入。杨女士的份额相当于儿子小强的赡养费。

中山年轻情侣同居生子 18年后竟为儿做亲子鉴定?

从2012年开始,小强就由父亲黄先生一个人抚养长大。由于小强双目失明,自理能力需要照顾,且未办理户口,在有关部门的督促下,黄先生和杨女士将小强带到DNA鉴定中心进行法律相关鉴定,可以解决户籍问题。

更后,亲子鉴定结果显示,“父亲”黄先生与小强之间没有亲缘关系。黄先生当场傻了。这就是他照顾了18年的孩子。他怎么可能没有亲戚关系?悲痛之下,她将杨女士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。

在当天的庭审中,杨女士说出了实情,她在与前男友分手后不久就怀上了前男友的孩子,之后才与黄先生同居,带着这个秘密,她只能和黄先生在一起。更终,原告黄先生与被告杨女士达成共识,小强将继续得到黄先生的支持。杨女士于2015年12月底前一次性支付黄先生3600元赡养费,并自2016年起每月承担300元赡养费。

法医DNA鉴定结论表明,小强与原告黄先生无生物学关系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小强赡养费的请安康完全合理的,得到了法院的支持。

同时,法院认为,由于小强4岁起失明,无劳动能力,无经济收入,不能独立生活,成年后仍由原告抚养。因此,原告到目前为止要求赔偿抚养费是合理的,杨女士更终应该依法给予一定的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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